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不斷加速,承包土地的相關糾紛事件也在不斷的增加。那么如果遇到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該怎么辦?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查閱了相關法律條例,發(fā)現了一些比較權威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夠對農民朋友們有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遇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你得了解清楚這些問題。
1.受理與訴訟主體是哪些?
(1)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guī)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承包合同糾紛,以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4)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前兩項規(guī)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